question-icon 在南京第二次盗窃电动车,退赃且认罪认罚后会怎么判?

我在南京第二次偷了电动车,事后我把车退回去了,也认罪认罚,现在特别后悔。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怎么判我,判多久,会不会很严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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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南京第二次盗窃电动车,退赃且认罪认罚后的判刑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退赃是指将盗窃所得的财物归还给被害人;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虽然本案中是第二次盗窃电动车,但如果之前还有其他盗窃行为符合条件,也可能构成多次盗窃。 对于退赃和认罪认罚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在南京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先确定盗窃电动车的价值,来判断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江苏省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若达到数额较大,结合第二次盗窃情况,会在相应量刑幅度内量刑。但因为有退赃和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会从轻处罚。如果电动车价值刚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再加上积极退赃和认罪认罚,有可能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甚至争取适用缓刑;若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也会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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