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由什么进行指导监督?
我想了解一下,在全国范围内,到底是哪个部门或者机构来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呢?我对法律援助这方面比较关注,但是不太清楚具体的管理情况,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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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 法律援助,简单来说,就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这是为了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法律帮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通过这样的规定,明确了不同层级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职责,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管理体系,有利于法律援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和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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