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不知情债务的新规定是怎样的?
最近在处理一些财务问题,发现有笔债务是配偶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的。我想弄清楚,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这种我不知情的债务我需不需要承担呢?主要想了解关于这方面新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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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里,对于夫妻一方不知情债务有明确的新规定,关键在于区分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所规定的 。通俗来讲,共同意思表示就是比如夫妻双方一起在借条上签字,或者一方借钱后另一方知道了表示同意。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像日常买菜、孩子上学费用等这类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开销产生的债务。 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那么不知情的一方还是可能要承担债务。 对于不知情的一方,要是能证明所涉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自己不知情、未追认,通常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在实际情况中,对债务性质的认定不是简单的事,会综合多种因素考量,例如债务金额大小、家庭收入状况、消费习惯等。 相关概念: 共债共签原则:就是强调夫妻共同债务需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才成立。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或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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