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九种情况可以依法要求退房?


在购房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状况让购房者萌生退房的想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九种情况购房者可依法要求退房。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这就好比你和商家约定好时间拿商品,结果商家一直拖着不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是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许可证就像是开发商卖房的“通行证”,没有这个“通行证”卖房是不合法的。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如果开发商没有这个证明,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第三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就像你买了个精装修的房子,结果拿到手发现布局、装修都和原来不一样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第四是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这就好比你买了100平的房子,实际到手只有90平或者有110平,误差太大了。根据相关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第五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主体结构就像是房子的“骨架”,如果“骨架”都有问题,那房子住起来就不安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第六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比如房子漏水严重,根本没法正常生活。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七是开发商把房子抵押或一房二卖。开发商把你买的房子又抵押给别人或者卖给了其他人,这肯定是不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八是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买房子就是为了有自己的产权,如果一直拿不到产权证书,那这房子买得就没意义。根据相关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是开发商虚假宣传。比如开发商宣传小区有游泳池、健身房等配套设施,结果交房后根本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