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后没采取强制措施是怎么回事?


在司法实践中,讯问是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发问,以获取其供述和辩解的一种侦查措施。而强制措施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讯问后没采取强制措施可能有多种原因。一种情况是,经过讯问,司法机关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所以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在这些情况下,自然就不会采取强制措施。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司法机关怀疑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但目前掌握的证据还不充分,还需要进一步侦查收集证据,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暂不适合采取强制措施。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后续不会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在后续侦查过程中收集到了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且符合采取强制措施的条件,司法机关还是会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此外,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条件,司法机关也可能不采取拘留、逮捕等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而是采取相对宽松的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