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法律依据吗?
我和伴侣在婚姻关系中,想搞清楚哪些债务是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因为听说有些债务是一方个人承担的,但是不太清楚具体情况。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明确的依据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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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有些债务是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几种常见情况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一方的婚前债务通常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前债务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婚前债务显然不符合这些条件,所以一般属于个人债务。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开支,比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等费用。如果一方所负债务明显超出了这个范围,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者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等,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也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夫妻之间可以对债务的承担进行约定,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不是为了逃避债务,那么按照约定,该债务就由约定的一方承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判断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债务的形成时间、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等因素,并且要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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