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涉及3套房,之后少了2套,该遗嘱还有效吗?
家里老人之前公证遗嘱写明有3套房子的分配情况,后来因为一些原因少了2套房子。现在就很疑惑,这种情况下之前的公证遗嘱还能不能算数?想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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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形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公证遗嘱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证,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遗嘱形式。它在各类遗嘱形式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根据《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公证遗嘱即失效。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在公证遗嘱涉及3套房后少了2套的情况下,如果少这2套房子并非遗嘱人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遗嘱人没有通过买卖、赠与等行为主动处置这2套房子),那么遗嘱中关于剩余1套房子的分配内容依然有效。也就是说,公证遗嘱部分失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例如,遗嘱人只是因为房子被征收等客观原因少了2套房子,并非其主动改变遗嘱涉及房产的分配意愿,那么对于剩下1套房子按照公证遗嘱的安排进行分配是合理合法的。 若遗嘱人后续又重新订立了新的公证遗嘱或者其他形式的遗嘱,且新遗嘱与原公证遗嘱内容相抵触,那么就应当以新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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