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转让房产合同后,遗嘱还有效吗?
我家老人之前立了遗嘱,把名下一处房产留给我。但后来老人又签了房产转让合同,把那处房产卖给了别人。我就很疑惑,这种情况下,之前那份关于房产的遗嘱是不是就没用了呢?我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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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转让房产合同且房产完成转让手续后,该房产相关的遗嘱通常是无效的。 首先,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遗嘱人对自己死后财产如何分配的一种安排。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房产完成转让手续,其所有权就发生了变更,不再属于立遗嘱人。而遗嘱处分的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房产已转让出去,就不属于遗嘱人的合法财产了,遗嘱也就失去了对该房产的约束力。 再者,若在遗嘱人在世时,其针对财产所做出的处置导致遗嘱中所指定的遗产在继承活动启动之前即已损毁、部分损毁或者其所有权发生变更、部分变更,那么遗嘱将被视为已被取消或部分取消,并不会产生法律效应。例如,遗嘱人将房产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这就导致房产所有权变更,遗嘱中关于此房产的部分自然失效。 最后,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但前提是所处分的是个人财产,房产转让后就不符合这一前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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