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是什么


强迫交易罪和抢劫罪确实容易让人混淆,它们存在多方面的区别: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强迫交易罪侵犯的是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简单说,就是正常的买卖交易秩序和别人的一些权利被侵犯了。比如在市场里强行让别人按照自己的价格买东西,就破坏了正常交易秩序。而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像直接抢别人钱包,不仅抢了钱还可能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这就侵犯了这两种权利。《刑法》相关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不同的客体决定了罪名不同。 其次,暴力程度不一样。抢劫罪的暴力程度没有限制,甚至使用故意杀人的方法都可能构成抢劫罪。但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只能在造成轻伤的范围内。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只是把人打成轻伤以内,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要是打成重伤甚至死亡,那就更可能是抢劫罪了。 再者,威胁的内容和方式有区别。抢劫的威胁主要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而强迫交易的威胁比较广泛,除了杀害、伤害,还能用揭发隐私、毁坏财产等方式。威胁方式上,抢劫罪必须当被害人的面用语言或动作表现;强迫交易罪既可以当被害人面,也能通过第三者,还能用书信等方式。 然后,实现威胁的时间也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当场就有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当场实现,也能过段时间再实施。 还有,在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上有差异。抢劫罪除了暴力、胁迫,还能用像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手段;而强迫交易罪只能用暴力、威胁手段。 从客观表现来说,抢劫罪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完全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强迫交易罪是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 主观方面也不同。抢劫罪的行为人主观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强迫交易罪行为人主观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最后,犯罪主体有差别。抢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强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者单位构成。 相关概念: 强迫交易罪: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