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界限是什么


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存在多方面的界限: 首先,从犯罪客体来看,强迫交易罪侵犯的是市场交易秩序以及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打个比方,在一个正常的市场环境中,强迫交易罪是干扰了正常交易的规则,而抢劫罪直接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和人身安全。《刑法》对二者所保护的权益有明确界定。 其次,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能使用故意杀人这种极端手段;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则限制在造成轻伤的范围内。例如,为了抢钱直接把人打成重伤甚至死亡,那很可能构成抢劫罪;要是只是在交易中有点小暴力,没达到重伤程度,可能就是强迫交易罪。 威胁方面也有区别。抢劫的威胁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强迫交易的威胁范围更广,除了杀害、伤害,还能通过揭发隐私、毁坏财产等方式威胁。而且,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行,用语言或动作表现;强迫交易罪的威胁既可以当面,也能通过第三者,方式也更多样,比如书信等。另外,抢劫罪的威胁当场就可能发生暴力;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当场实现,也能过段时间再实施。 在客观表现上,抢劫罪是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行为人完全无偿占有;强迫交易罪是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对方一定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 主观方面,抢劫罪行为人主观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强迫交易罪行为人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最后,犯罪主体也有差异,抢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强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 相关概念: 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