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我在生活中遇到个事儿,有人好像强迫别人做买卖。我不太懂法律,就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达到什么程度才会认定构成强迫交易罪并立案啊?是看金额,还是看行为次数,还是其他什么标准呢?希望能给讲明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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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简单来说,就是用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首先,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意味着如果在强迫交易过程中,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了轻微伤这样的伤害,就达到立案标准了。比如打人一巴掌导致脸部红肿、轻微擦伤等达到轻微伤程度,就可能涉嫌此罪。 其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也就是因为强迫交易行为,让被害人直接损失了两千元以上的钱财,就会立案。 再者,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不管是对同一个人强迫交易三次,还是强迫三个人分别进行交易,都符合立案条件。 然后,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比如说强迫别人以一万元以上价格购买物品,或者通过强迫交易赚了两千元以上,就可能被立案。 另外,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最后,还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个兜底条款,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到要立案的程度,比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 。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强迫交易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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