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对对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吗
最近再婚了,另一半带着个孩子。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我对这个孩子有没有抚养义务呢?主要就是想弄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我需要承担抚养责任,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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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对对方子女不一定有抚养义务。 首先来解释一个重要概念——抚养关系。简单说,就是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供养、教育上关怀等,形成一种类似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再婚后,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教育,形成了抚养关系,那么继父母就有抚养继子女的义务,这种义务如同亲生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一样。 但要是没有形成这种抚养关系,比如继子女一直由其亲生父母一方抚养,继父母没有参与照顾、教育等,那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必须抚养的义务。 还有一种情况,即便继子女成年了,若尚未独立生活,而继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在特定情形下,比如继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尚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等,继父母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 相关概念: 抚养关系:是指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生活、经济、教育等方面给予照顾、供养和关怀的一种法律关系。 抚育费:是指在一定情形下,父母或继父母对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应负担的用于其生活、学习等方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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