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月结超过两个月未结,是否必须停运配货?

我和合作方约定了月结货款,但现在已经超过两个月对方还没结款。当初合同里说超过两个月未结就停运配货,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我是不是必须要停运配货,不停运有没有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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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从法律层面来看,对于月结一定不能超过两个月未结,否则停运配货这种情况,主要涉及到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问题。 首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月结且超过两个月未结就停运配货,那么这个约定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一旦双方达成这样的书面或其他有效形式的约定,就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如果合作方超过两个月未按照约定进行月结,这就构成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时,按照合同约定停运配货是一种可行的措施,是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方式。 然而,停运配货并不是必须要采取的措施。虽然合同有约定,但从维护合作关系和减少双方损失的角度出发,在对方违约后,守约方也可以先通过协商、发送催款函等方式要求对方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如果对方能够及时支付货款,那么也可以不用采取停运配货的措施。而且,如果因为对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了损失,守约方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月结超过两个月未结时,停运配货是合同赋予守约方的一种权利,但不是必须要行使的义务。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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