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

我之前和一家公司签了专利许可使用合同,付了不少许可费。现在这个专利被宣告无效了,我就想知道之前签的这个许可使用合同还有没有效啊?我已经付的钱还能要回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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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利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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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许可使用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首先是专利权,它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而专利许可使用合同则是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授权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人支付相应费用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前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即使后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在宣告无效之前按照合同进行的许可使用行为依然是受到认可的,被许可人不能因为之后专利无效就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许可费用。 不过,如果存在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情况,比如专利权人明知该专利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却故意隐瞒,仍然与他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那么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要求专利权人给予赔偿。另外,如果不返还专利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例如被许可人支付了高额的许可费,但由于专利很快被宣告无效,实际上并没有从专利使用中获得预期的收益,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专利权人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许可费用。 综上所述,专利权宣告无效后,之前已经履行的许可使用合同通常是有效的,但在特定情形下,被许可人有权利要求赔偿或者返还部分费用。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当事人应该根据具体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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