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广告费是属于进项税还是销项税?
我公司最近支付了一笔广告费,不太清楚这笔费用产生的税是进项税还是销项税。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怎么判断,支付广告费到底属于哪种税呢,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能说明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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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支付广告费是进项税还是销项税,首先得明白进项税和销项税的概念。进项税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你在购买东西或者接受服务时所承担的那部分增值税。而销项税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也就是你卖东西或者提供服务时向对方收取的增值税。 当企业支付广告费时,实际上是接受了广告服务。从增值税的角度看,企业是购买方,广告服务的提供方是销售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所以,企业支付广告费所涉及的增值税属于进项税。 举例来说,假如企业支付给广告公司106万元的广告费(假设增值税税率为6%),其中6万元就是增值税。对于该企业而言,这6万元就是可以用于抵扣其自身销项税的进项税。如果企业当期的销项税是10万元,那么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就可以用销项税10万元减去进项税6万元,只需要缴纳4万元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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