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投注赌博罪行会怎么判?


网络投注赌博行为可能涉及不同的罪名,常见的有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它们的判决依据和量刑标准是不同的。 首先来说赌博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这里的“以营利为目的”,就是说参与赌博是为了赚钱;“聚众赌博”就是组织、召集多人进行赌博;“以赌博为业”指的是把赌博当成自己主要的职业或者收入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犯赌博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比如张三经常组织一群朋友在网上进行投注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赌博罪。 其次是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建立网络赌博平台、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等都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李四搭建了一个网络投注赌博平台,吸引大量人员参与赌博,他的行为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如果这个平台涉及的赌资巨大、参赌人数众多等,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的具体情形也有明确规定。例如,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等情形,都可能被认定为“聚众赌博”。对于网络赌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都属于开设赌场行为。所以,具体的判决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看符合哪种犯罪构成以及犯罪情节的轻重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