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交通安全法第56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我开车出门,有时候不太确定哪里能停车,最近收到一张罚单,说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56条。不太明白具体违反了什么,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还有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是不算违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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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对于违反该条规定的处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违反规定停车,但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交警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驾驶人立即驶离。 二是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了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且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若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此外,如果是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车,则不属于违章行为,不会受到处罚。若对处罚结果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若复议不成,还可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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