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容留卖淫罪,简单来说,就是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比如,把自己的房子租给别人用来进行卖淫活动,或者在自己经营的场所里默许他人卖淫等情况。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触犯容留卖淫罪的,一般会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里的“有期徒刑”就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则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并处罚金”就是除了判处主刑外,还要同时判处罚金,罚金就是让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如果犯罪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则应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常见影响量刑情节包括容留人次、是否明知被容留卖淫人患性病、是否明知被容留卖淫人不满十四周岁或不满十八周岁、明知被容留卖淫人是孕妇或者处于哺乳期等。例如,多次容留他人卖淫、容留多人卖淫,或者容留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等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中,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另外,要是容留他人卖淫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其他相应处罚。 相关概念: 引诱:是指在他人本无卖淫意愿的情况下,使用勾引、利诱等手段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比如用金钱诱惑原本不想卖淫的人去卖淫。但要注意,如果卖淫者原本在此地卖淫,行为人引诱其在彼地卖淫的,不应认定为引诱他人卖淫。 介绍:是指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他人卖淫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拉皮条”。像把某个卖淫女介绍给某个嫖客,或者给卖淫女提供嫖客的信息等行为都属于介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