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我最近对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比较疑惑。我在了解一些法律案例时,涉及到了这个罪名。想具体知道在不同情形下,比如数量不同时,对这种犯罪行为是怎么量刑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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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把可以用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非专用发票卖出去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量刑如下:首先,一般情形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这里是考虑到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比如非法出售的发票数量较少等情况。 如果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的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意味着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明显增加,对国家税收等造成更大威胁,所以量刑也更重。 要是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情况表明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对国家利益损害极大,所以要给予更严厉的处罚。 此外,如果是单位犯本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各该条的规定处罚。这就是所谓的两罚制,既惩罚单位,也惩罚相关责任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等具体的衡量标准,通常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实际情况来判定。同时,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与其他犯罪行为存在牵连等,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认定和处理。例如,行为人先盗窃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然后予以非法出售的,属于牵连犯罪,根据《刑法》第210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应以盗窃罪论处,而不再另定本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概念: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指违反发票管理规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 牵连犯罪: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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