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核算与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的核算与纳税申报是关乎每个纳税人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下面将详细为您介绍。 首先来说个人所得税的核算。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对于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目前采用的是累计预扣法来核算。计算公式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这里的减除费用,每月按5000元计算;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则涵盖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例如,小张每月工资收入10000元,三险一金扣除1000元,有一个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可享受每月1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那么他每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1000-1000 = 3000元,对照预扣率表,适用3%的预扣率,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3000×3% = 90元。 而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其他分类所得,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一般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接着是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扣缴义务人(通常是单位)代扣代缴,另一种是纳税人自行申报。对于综合所得,一般由扣缴义务人在支付所得时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如果您有取得综合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它们对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税率、扣除项目、纳税申报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准确核算个人所得税,并及时进行纳税申报,以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