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有哪些规定?

我最近遇到点事儿和警察办案有关。警察到我家来调查情况,我不太清楚他们的办案流程正不正规。我想知道公安机关办案程序都有啥规定,好判断他们的行为是否合法,也让自己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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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是确保执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般的办案程序规定。 首先是受案环节。当公民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时,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接受,并问明情况,制作笔录。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接着是立案程序。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之后进入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这些侦查措施都有详细的规定,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且不得少于二人;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等。 侦查终结后,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安机关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八十五条,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否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其理由;(三)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四)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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