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是否侵犯肖像权?

最近对一个法律问题挺困惑的,就是看到有公安机关为了追捕逃犯制作了逃犯的肖像。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的做法会不会侵犯到逃犯的肖像权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么判定这事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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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为追捕逃犯制作其肖像,通常不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首先,咱们得明白肖像权是啥。肖像权就是每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一种权利,简单说就是别人不能随便乱用咱们的照片、画像这些能代表咱们外貌的东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几种合理实施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行为,其中就包括“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公安机关追捕逃犯是在依法履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众安全的职责。为了能尽快抓住逃犯,在必要的范围内制作逃犯的肖像,比如在通缉令上使用,在公共场所张贴等,都是为了更好地完成追捕任务,这是法律允许的。 不过要注意,虽然是追捕逃犯这种特殊情况,但也得在必要范围内。如果超出了合理必要的范围使用逃犯肖像,比如将肖像用于商业用途等不相关的地方,那就有可能侵犯肖像权了。所以总体来说,正常追捕逃犯时在必要范围制作肖像不侵犯肖像权,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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