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侦查中公安机关的责任与权责是如何分配的?
最近对刑事案件侦查这块比较关注 ,想具体了解下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里,公安机关具体承担哪些责任,它的权力和责任又是怎么进行分配的呢?希望能得到详细专业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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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公安机关的责任与权责分配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来说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及在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的诉讼活动。这意味着公安机关有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核查实 。
从权责分配来看,侦查活动涵盖多个方面。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和检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以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进行扣押;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对在逃的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发布通缉令,将其追捕归案等。这些权力都是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能够有效履行侦查责任。
不过,刑事案件的侦查虽然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总之,各机关在刑事案件处理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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