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立案处理流程是怎样的?


派出所立案处理流程一般包含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首先是接受案件。当有人到派出所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派出所会立即接受,并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同时核对笔录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签名、捺指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接着是审查。派出所会对接受的案件进行审查,判断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是否属于自己管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如果经过审查认为应当立案,就会进入立案程序。公安机关会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若决定不予立案,派出所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如果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立案后,派出所就会展开侦查工作,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整个立案处理流程在法律规定下有序进行,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