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的人恐吓构成什么罪?


首先要明确,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威胁恐吓罪”这个罪名 。 如果派出所的人实施恐吓行为,有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就包括“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比如,长期对他人进行恐吓,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导致他人精神状态出现问题等情况,就可能构成此罪。要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而且派出所人员作为公职人员,如果犯罪要加重处罚。 另外,如果恐吓目的不同,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如果恐吓或威胁目的是为了索取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甚至抢劫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 若恐吓或威胁目的是为了发生性关系,那么可能构成强奸罪。 不过,如果恐吓或威胁仅是单纯的口头行为,没有其他意图或进一步的行为,则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从治安管理角度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总之,判断派出所人员恐吓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恐吓的目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来认定。 相关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