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家庭有哪些政策?


失独家庭指的是独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不能再生育和不愿意收养子女的家庭。国家对于失独家庭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以保障他们的生活。 在经济扶助方面,根据2013年12月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在养老保障方面,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在医疗保障方面,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 此外,在社会关怀方面,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联系人制度,为每一个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确定一名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和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双岗”联系人。联系人要定期上门走访,及时了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状况,认真倾听他们的诉求,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