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则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强制性原则。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逃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是普遍性原则。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这里的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再者是专用性原则。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然后是福利性原则。住房公积金由职工和单位共同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而且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能为职工在购房时节省不少利息支出。 最后是返还性原则。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