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适用什么程序办理?


破产案件的办理程序是一套严谨且规范的法律流程,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破产程序的启动通常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依据《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会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这在《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 接着进入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根据《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之后,会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例如,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等。《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作出了详细规定。 如果是重整程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若是和解程序,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最后,如果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至此,破产案件办理程序基本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