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放弃继承权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公证放弃继承权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 办理地点 当事人申办放弃继承权公证,应当到其住所地或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若当事人到公证处有困难,公证处可派公证员到当事人的居住地办理。 ### 申请条件 放弃继承权公证必须由继承人亲自为之,不允许他人代理。且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 所需材料 - **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其他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若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供有效的委托公证书及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公安机关的销户证明等,用以证明被继承人已经死亡。 - **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申请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可由所在单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供。如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则还应提供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若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其死亡证明、婚姻状况证明,以及该法定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 **遗产证明**:有关所要继承的遗产的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等,以明确遗产的范围和具体情况。 -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表明自己自愿放弃继承遗产的真实意思。 ### 办理流程 1. **提出申请**: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 **公证处审查**:公证处会重点审查当事人的身份、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是否确实享有继承权;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无受胁迫、受欺诈等影响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事实存在;被继承人的死亡日期,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的。 3. **拟制与审批公证书**: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核实材料、公证审批意见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 4. **出具公证书**:经审查和审批,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则依法制作并出具放弃继承权公证书。公证书自公证审批签发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