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利和义务都有哪些?


夫妻之间在财产方面有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来说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对全部共同财产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比如家里要购买一辆汽车,这就不属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后再做决定。但如果是日常买菜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夫妻还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当一方去世后,另一方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 再说说义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了这一点。也就是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物质上和生活上要互相辅助、互相供养。如果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在财产义务方面,家庭生活的费用,由共同财产支付,不足时,由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分担。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所负债务,由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时,则由个人财产负连带责任。 同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以下几种: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些财产仅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没有处理权等相关权利。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其有平等处理权。 夫妻个人财产:即明确规定属于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另一方不享有权利。 相互扶养义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物质和生活上互相帮助、供养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