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精神病鉴定室羁押期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想了解一下关于精神病鉴定室羁押期限的具体规定。我身边有个案件,涉及到犯罪嫌疑人可能有精神方面的问题,要进行精神病鉴定,所以特别想知道在鉴定期间,羁押期限是怎么算的,是会重新计算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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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精神病鉴定室羁押期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首先要明确,羁押期限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法定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 给精神病人做鉴定属于侦查的程序之一,按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里的精神病鉴定就属于此类专门性问题鉴定。 关于正常的羁押期限,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还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审查起诉的羁押期一般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另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五条也明确,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总之,精神病鉴定期间不影响正常羁押期限的计算和执行,这既保障了司法程序的正常推进,也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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