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确立行政公益诉讼有哪些现实依据?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我国确立行政公益诉讼有着多方面的现实依据。 从社会层面来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利益面临着诸多挑战。例如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一些企业可能在地方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肆意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这种行为不仅影响了当地的生态平衡,也对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了损害。然而,由于公共利益的主体具有不特定性,没有明确的个体来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导致这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行政公益诉讼的出现,为维护公共利益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法律途径。 从法治建设角度而言,它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法行政或者不作为的情况。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破坏了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为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得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得以正式确立并实施。 综上所述,我国确立行政公益诉讼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维护公共利益,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并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支撑。它对于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