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有什么规定?
我委托别人加工了一批应税消费品,现在打算用这批加工好的来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方面有啥规定,需不需要缴纳消费税,能不能扣除已纳税款这些,希望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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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相关规定前,先解释一下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概念。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也就是说,当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新的应税消费品时,之前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是可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的。 比如,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那么在计算卷烟应纳消费税时,就可以扣除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不过,并不是所有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都能扣除已纳税款,具体可以扣除的范围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中有明确列举。只有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才能享受已纳税款扣除的政策。这一规定旨在避免重复征税,体现税收的公平性原则,保障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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