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有什么关系?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对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联系和区别,想知道在实际的法律案件中,明确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什么作用,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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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是刑法学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犯罪对象,简单来说,就是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者物。比如在盗窃案件中,被盗的财物就是犯罪对象;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伤害的人就是犯罪对象。它是可以被人们直观感知到的。 而犯罪客体则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包含了很多方面,像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例如,盗窃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抢劫罪不仅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客体是抽象的,需要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分析来确定。 二者的联系在于,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往往是通过作用于犯罪对象来侵犯犯罪客体的。比如,盗窃犯通过窃取财物(犯罪对象),来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客体)。 二者的区别也很明显。首先,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一般不决定犯罪的性质。比如同样是盗窃电线,如果是正在使用中的电线,可能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如果是仓库里闲置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这里犯罪对象都是电线,但因为侵犯的犯罪客体不同,罪名也就不同。其次,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明确的犯罪对象。比如脱逃罪,就没有具体的犯罪对象,但它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监管秩序这一犯罪客体。最后,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就是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来进行分类的;而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没有直接对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关系作出规定,但在具体的罪名和条文设置中,充分体现了对犯罪客体的保护。了解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关系,对于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正确量刑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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