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承租人与申请人有什么关系?
我打算申请居住证,我是租房住的,房东给我提供了租房合同。我有点搞不清楚,在申请居住证时,我作为承租人,和申请人之间到底是啥关系呢?是必须得是同一个人,还是可以不同?希望懂的人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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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住证申请过程中,承租人是指租赁房屋的人,也就是和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获得房屋使用权并支付租金的人。而申请人则是向相关部门提出居住证申请的人。 通常情况下,承租人与申请人可以是同一人。比如你自己租了房子居住,为了在当地享受相关公共服务和便利,你自己去申请居住证,此时你既是承租人也是申请人。这种情况很常见,在实践中大部分申请居住证的租房者都属于这种情形。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这里的合法稳定住所,租房居住就是其中一种方式,当你以租房居住作为申请条件时,作为承租人的你自然可以成为申请人。 不过,承租人与申请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例如,你租了一套房子,你的朋友也想在当地申请居住证,并且满足其他申请条件,你同意让朋友以这个租房地址来申请,那么此时你是承租人,而你的朋友是申请人。但这种情况可能需要提供更多的证明材料,以证明朋友确实在该地址居住,比如共同居住的证明等。因为相关部门要核实申请人是否真的在申报的居住地址居住,以确保居住证发放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总之,承租人与申请人的关系并不是绝对固定的,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但无论哪种情况,都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申请流程,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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