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与非法拘禁有什么关系?
我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案例,发现超期羁押和非法拘禁这两个概念有点容易混淆。我想弄清楚它们之间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是完全不同,还是有某些关联呢?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这两者又是如何区分的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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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羁押和非法拘禁存在紧密联系。超期羁押本质上属于非法拘禁行为。法律规定了羁押期限,目的就是防止公民被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机关超期羁押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属于非法拘禁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从客观方面来看,如果超期羁押导致被羁押者伤害(含重伤与轻伤)或者死亡;超期羁押并对被羁押者实施暴力、变相肉刑、侮辱行为;不执行释放被羁押人的有效法律文书或监督机关发出的纠正超期羁押通知书,超期羁押达到24小时以上;多次超期羁押或超期羁押多人;超期羁押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在主体方面,超期羁押行为构成犯罪的主体,只限于超期羁押的实际决定者或直接实施者,也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被迫执行超期羁押决定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主观方面,超期羁押构成非法拘禁罪只限于故意。即明知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已超期,侵害了其人身自由,却继续羁押,希望或放任侵害人身自由的结果发生。而过失导致超期羁押的,不成立非法拘禁罪;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但过失导致超期羁押,造成被羁押者死亡、多人伤残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可视性质与情节以玩忽职守等罪论处。 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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