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羁押与非法拘禁有怎样的关系?


超期羁押与非法拘禁存在紧密联系。超期羁押本质上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司法权力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拘禁行为,当情节严重时就构成非法拘禁罪。 从客观方面来看,超期羁押在这些情形下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导致被羁押者伤害(含重伤与轻伤)或者死亡;对被羁押者实施暴力、变相肉刑、侮辱行为;不执行释放被羁押人的有效法律文书或监督机关发出的纠正超期羁押通知书,且超期羁押达到24小时以上;多次超期羁押或超期羁押多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在犯罪主体上,超期羁押行为构成犯罪的主体,只限于超期羁押的实际决定者或直接实施者,也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迫执行超期羁押决定的,通常不作为犯罪处理。 主观方面,超期羁押构成非法拘禁罪只限于故意,即明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已超期,侵害了其人身自由,却继续羁押,希望或放任侵害人身自由的结果发生。过失导致超期羁押的,不成立非法拘禁罪;情节轻微的,不以犯罪论处。不过,过失导致超期羁押,造成被羁押者死亡、多人伤残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可视性质与情节以玩忽职守等罪论处。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总之,超期羁押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会构成非法拘禁罪,这体现了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严格保护,防止司法权力的不当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