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协议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特殊的普通合伙协议的成立要件。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合伙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说,特殊的普通合伙协议的主体必须是符合上述规定的适格合伙人,否则协议无法成立。 其次,协议的订立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这意味着所有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时,都是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愿,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大家在平等的地位上,公平地协商协议条款,并且要秉持诚实信用,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不隐瞒、不欺骗。 再者,合伙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且明确。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协议除了这些基本内容外,还需要对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等特殊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例如在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等内容。 另外,关于合伙协议的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据可查。书面协议可以将各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固定下来,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稳定性。 最后,合伙协议的成立还需要合伙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只有当合伙人实际出资后,合伙企业才有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合伙协议也才能真正得以实施。 综上所述,特殊的普通合伙协议的成立需要满足主体适格、遵循法定原则、内容合法明确、采用书面形式以及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等要件。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特殊的普通合伙协议才能合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