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伙协议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特殊的普通合伙协议的成立要件。
首先,从主体方面来看,合伙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应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也就是说,特殊的普通合伙协议的主体必须是符合上述规定的适格合伙人,否则协议无法成立。
其次,协议的订立需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这意味着所有合伙人在签订合伙协议时,都是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愿,没有受到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影响。大家在平等的地位上,公平地协商协议条款,并且要秉持诚实信用,如实告知相关信息,不隐瞒、不欺骗。
再者,合伙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且明确。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争议解决办法;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协议除了这些基本内容外,还需要对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等特殊事项作出明确约定,例如在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 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等内容。
另外,关于合伙协议的形式,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为了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无据可查。书面协议可以将各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固定下来,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和稳定性。
最后,合伙协议的成立还需要合伙人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只有当合伙人实际出资后,合伙企业才有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合伙协议也才能真正得以实施。
综上所述,特殊的普通合伙协议的成立需要满足主体适格、遵循法定原则、内容合法明确、采用书面形式以及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等要件。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特殊的普通合伙协议才能合法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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