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如何区别?

我和别人签合同,在签合同过程中和签完合同后对方都有些做得不对的地方。我不太清楚这到底算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我想知道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是怎么区分的,有啥不同的判断标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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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违约责任
  • #缔约过失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向对方承担的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已经成立并且生效之后,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做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合同还没正式成立生效之前,一方因为不诚信的行为让对方有了损失,要承担这个赔偿责任。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就是违约责任的法律来源。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 从产生时间上区分,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是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行为的制裁。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甲在规定时间内交付货物,但是甲没有按时交付,这时候甲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比如甲为了让乙不跟别人签合同,故意和乙进行合同磋商,最后又不签了,导致乙失去了和别人合作的机会,遭受了损失,甲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从赔偿范围来讲,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内容,赔偿对方因为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可得利益损失。比如上面说的买卖合同中,乙因为甲没按时交货,导致乙没办法按时把货物卖给下家,损失了一笔利润,这笔利润就是可得利益损失,甲要进行赔偿。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是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也就是对方因为信赖合同会成立而遭受的损失,比如为了签合同而支出的差旅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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