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有哪些限制?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要钱。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是有诸多限制的。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已届清偿期。合法确定意味着债权是基于合法的交易或行为产生的,并且债权的数额是明确的。例如,因为正常的买卖、借贷等关系形成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表明债权已届清偿期是行使代位权的一个重要前提。 其次,债务人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怠于行使”指的是债务人应当行使并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其债权。比如,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去索要。这里的判断标准通常是债务人是否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不怠于行使债权,债权人的债权是能够得到实现的,但由于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另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意味着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数额不能超过自己所享有的债权数额。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数额最多就是10万元。 最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债权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关,不能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综上所述,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严格遵守这些限制条件,并且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的方式来行使,以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