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能否对抗无因性?
我持有一张票据,对方说存在票据诈骗情况,想以此否定票据的效力。但我知道票据有无因性,不太清楚在这种票据诈骗的情况下,到底能不能对抗票据的无因性,所以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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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票据无因性”这个概念。票据无因性是指票据一旦签发,票据关系就与其基础关系(比如买卖、借贷等产生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无论基础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瑕疵,都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简单来说,只要票据本身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持票人就享有票据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同时,《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虽然票据具有无因性,但票据诈骗这种情况是一个特殊的例外。如果能够证明存在票据诈骗行为,那么票据的无因性是可以被对抗的。当一方以诈骗手段取得票据时,他不能依据票据的无因性来主张票据权利。因为法律不保护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行为,票据诈骗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票据流通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票据诈骗的争议,法院会根据具体的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一旦认定存在票据诈骗,即使票据在形式上符合无因性的要求,实施诈骗的一方也不能凭借该票据主张权利。所以,票据诈骗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是能够对抗票据无因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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