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巡回法庭受理案件的范围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设立旨在方便当事人诉讼,就地解决纠纷,同时也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 从民事案件方面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巡回法庭受理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比如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案件。简单来说,如果案件涉及的金额巨大,或者涉及众多当事人,在全国有广泛的影响力,这类案件就有可能由巡回法庭受理。 在行政案件方面,巡回法庭受理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像一些涉及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如果符合相应条件,也会由巡回法庭来审理。这是因为这类行政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涉及的利益关系广泛,由巡回法庭审理更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巡回法庭受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也就是说,当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或者对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申请再审时,巡回法庭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受理。 此外,巡回法庭还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刑事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查的请求。巡回法庭会对这些刑事申诉案件进行审查,以确保司法的公平正义。 不过,巡回法庭不受理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这些类型的案件有其特殊的审理程序和要求,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或者其他专门的审判机构进行处理。 总之,最高院巡回法庭受理案件有着明确的范围和严格的规定,这都是为了保障司法的公正、高效,让当事人能够得到公平的审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