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具体有哪些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主要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体赔偿项目方面,当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时,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例如,被害人因受伤住院,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家人照顾产生的护理费用以及往返医院的交通费用等,都在赔偿范围内。如果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其次,有一些是不在赔偿范围内的。一是精神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被害人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二是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它们不包含在上述“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赔偿范围内,无法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而是需要另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三是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在盗窃、诈骗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中,被害人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财产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只能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直接获得赔偿。 最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但如果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确有困难的被害人,会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