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版权的变形金刚相关侵权行为怎么判刑?


侵犯版权,在法律上准确来说是侵犯著作权。简单来讲,著作权就是创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像变形金刚的形象设计、相关故事等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对于侵犯变形金刚版权的行为,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复制、销售变形金刚相关的产品,如玩具、模型、音像制品等,达到一定的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情节严重程度,就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具体的数额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所以,侵犯版权的变形金刚相关侵权行为判刑会根据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以及侵权复制品的数量等因素来综合判断,适用不同的量刑幅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