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离婚分割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深圳,离婚分割财产有一系列明确规定。首先,要清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像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分割原则,一是协议优先原则,双方能通过协商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只要协议不违法违规,经法院确认后就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双方协商好房子归一方,另一方获得一定补偿款,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二是如果协议不成,法院会进行判决。一般遵循均分原则,也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按照人头平均分配。不过,如果一方有正当理由或者对家庭贡献较多,像一方为照顾子女、老人付出很多,或者在经济上对家庭贡献大,法院可以酌情让其多分。还有照顾原则,若一方有特殊困难,比如身患重病、没有收入来源等,法院会给予适当照顾和补偿。另外,如果夫妻双方都主张某项财产的所有权,可通过竞价方式确定财产归属,这样能保证公平、公正,让双方都得到合理补偿 。 对于特殊财产也有特别规定。比如房产分割,如果是夫妻共同拥有房产,一般按均分原则处理,但要是房产存在贷款等限制条件,就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可能涉及房产归属及剩余贷款偿还等问题;股权分割方面,若夫妻一方拥有公司股权,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进行分配;知识产权收益,按规定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继承财产,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通常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遗嘱指定了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之间有协议的,按遗嘱或协议处理。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竞价原则:夫妻双方都主张某项财产所有权时,通过竞价确定财产归属的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