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不顾被不起诉人反对而提出的申诉,应否受理?


在探讨近亲属不顾被不起诉人反对而提出的申诉是否应被受理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被不起诉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而申诉则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而关于近亲属的申诉权利,法律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然而,当近亲属不顾被不起诉人反对而提出申诉时,情况就比较特殊了。从法律原理和司法实践来看,虽然近亲属有申诉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行使应该尊重被不起诉人的意愿。因为被不起诉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当事人,对自己的情况最为了解,也最有权利决定是否要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 在司法实践中,相关部门在面对这种情况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方面,会考虑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理由和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近亲属有新的证据或合理的理由,认为不起诉决定存在错误,可能会对申诉进行受理。另一方面,也会重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如果被不起诉人明确反对申诉,相关部门可能会谨慎对待,进一步了解被不起诉人的想法和原因。 如果近亲属的申诉理由不充分,且被不起诉人坚决反对,相关部门可能会不受理该申诉。因为法律在保障公民申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维护司法程序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但如果近亲属的申诉有合理依据,且涉及到重大的法律问题或公共利益,即使被不起诉人反对,相关部门也可能会受理并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近亲属不顾被不起诉人反对而提出的申诉是否应受理,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