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是否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


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在企业破产前一段时间内,如果企业有一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把这些行为撤销,让财产恢复到正常状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规定,破产撤销权应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这意味着,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是有严格时间限制的。如果超过了这些法定期间,管理人就不能再行使破产撤销权。这是因为法律设置这些期间,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既保障债权人能够对债务人在破产前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进行纠正,又避免时间过长影响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从实际意义上讲,规定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破产撤销权,可以促使管理人及时履行职责,积极调查债务人在特定期间内的财产处分行为。如果管理人怠于行使权利,导致超过法定期间,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就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对于交易相对人来说,在法定期间外的交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会因为债务人后续破产而被随意撤销,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 所以,破产撤销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无论是债权人还是管理人,都应当了解并遵守这些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