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彩礼应当返还吗?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了,之前结婚的时候男方给了彩礼。现在男方想把彩礼要回去,我觉得不合理,但又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我想知道像我们这种情况,彩礼到底要不要返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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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时,彩礼是否应当返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从法律概念来讲,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般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所附条件成就时,赠与行为生效;若条件未成就,赠与行为可能不生效或可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意味着如果男女双方只是举办了婚礼,但没有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那么从法律角度看,婚姻关系并未成立,此时彩礼应当返还。因为彩礼给付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合法的婚姻关系,既然婚姻关系未成立,彩礼的赠与条件就未成就。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即使双方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从法律上确立了婚姻关系,但如果实际上并没有像正常夫妻一样共同生活,那么彩礼的给付目的也没有完全实现,这种情况下,离婚时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也就是说,如果给付彩礼的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陷入经济困境,生活难以维持,那么在离婚时,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两种情况要求返还彩礼,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并且共同生活了,那么彩礼一般是不予退回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彩礼通常被视为对婚姻的一种投入和支持,已经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有所消耗和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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