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个人欠债公司需要偿还吗

我朋友是一家公司股东,最近听说他在外面有个人债务。我有点担心,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公司会不会受牵连,需不需要帮他偿还债务,就是想搞清楚股东个人欠债和公司之间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界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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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一般情况下,股东个人欠债公司是不需要偿还的。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股东个人和公司在法律上是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股东个人债务应当由欠债股东自行清偿。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公司经过股东会同意后为股东的债务提供了担保,那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此时公司作为担保人就需要替股东偿还债务。比如,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除外,像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情况。 另外,如果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股东并不能拿出实际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财产是独立于公司财产的,那么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与股东个人债务公司是否偿还不是同一概念,只是在特定公司形式下股东与公司财产关系的一种特殊规定。总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说股东个人欠债公司就一定不还或者一定还,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来判断。 相关概念: 法人财产权:指公司对其拥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表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 。 有限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或认购的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超出这个范围,股东个人财产一般不受公司债务影响 。 一般保证:一种保证方式,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在一定条件下有先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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