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个人欠债会影响公司吗


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个人债务不会影响公司。这是因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是相互独立的,股东个人的债务由股东自己负责偿还,不能随意动用公司财产来偿债。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个人欠债可能会影响公司: 一是公司为该股东的个人债务提供了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公司做了该股东的债务担保人,一旦被担保股东无法偿还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公司就需要承担连带的担保偿还责任,这无疑会对公司产生影响。 二是存在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比如股东虚假出资,若股东虚假出资导致公司实有资本虽未达公司章程记载数额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公司具备法人资格,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出资不足的股东要在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另外,若股东出资虽达到或高于最低注册资本,但显著低于公司行业性质、经营规模和负债规模所要求的股权资本,这种规避公司债务的情况也视为出资不实,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又或者股东对公司过度控制,致使公司和股东的资产、财务、业务、机构、人员高度混同,像公司和股东共用一本账、共享一个银行账号等情况,这属于公司法20条中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此时股东也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相关概念: 法人财产权:指公司作为法人对其拥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股东连带责任:是在特定情形下,股东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对公司债务承担与公司连带的偿还责任。





